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对象为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现行标准为,省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示范性高中免学杂费标准。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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